账户积分处理规定

账户积分处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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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日期:2026年1月11日
适用开始日期:2026年1月14日
最终更新日期:2026年02月17日


第1条(目的) #

  1. 本规定旨在规定BESTNET LLC(以下简称”我司”)提供的托管服务及其附属服务(以下简称”本服务”)中,账户余额(以下简称”余额”)的授予、使用、充抵、调整、失效、退款(最终结算)及其他处理事项。
  2. 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,应遵循我司的通用使用条款、个别条件、价格表、我司另行制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等规定。

第2条(定义) #

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:

  1. 余额:记录在客户账户中的等值金额,可在我司规定范围内充抵本服务费用的余额。
  2. 客户:通过我司规定方式进行本服务使用注册且经我司批准的人员。
  3. 充值型余额:客户为充抵未来付款而自愿向我司支付资金,并由我司添加至客户账户的余额(包括”充值”、”资金追加”等)。
  4. 退款型余额:我司作为退款手段向客户账户授予的余额(包括错误账单更正、重复付款结算、未提供部分结算等)。
  5. 无偿余额:我司出于促销、补偿、照顾等目的无偿授予的余额。
  6. 代金券等来源余额:通过兑换优惠券、代金券、活动代码等获得的余额。
  7. 服务余额:我司因SLA违反等作为补偿授予的余额。服务余额原则上包含在无偿余额中(个别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  8. 最终结算:仅在客户终止使用本服务时且我司认可的情况下,按我司规定方式进行的余额结算程序(第10条)。

第3条(余额的性质) #

  1. 余额仅用于充抵本服务费用,不可兑换成现金、电子货币、加密资产或其他价值。但我司根据本规定第10条作为最终结算同意退款的情况除外。
  2. 余额不产生利息。
  3. 除我司另行许可外,余额不得向第三方转让、借贷、设定担保、兑现或进行其他处置。

第4条(余额的授予·增加) #

  1. 我司可因下列事由授予或增加余额:
    1. 客户自愿支付资金时(充值型余额)
    2. 我司选择以余额授予作为退款·结算手段时(退款型余额)
    3. 兑换代金券等(代金券等来源余额)
    4. 我司判断无偿授予(包括无偿余额、服务余额)
    5. 我司认为合理必要的其他调整(错误更正等)
  2. 我司在授予或增加余额时,可进行身份验证、付款审核、交易审核、使用限制及其他必要措施。
  3. 我司可因系统或运营需要,制定或变更充值型余额的受理条件(对象人员、上限、方法等)。

第5条(余额的使用范围) #

  1. 客户可通过我司指定方式,将余额充抵本服务的使用费用、续费费用、可选服务费用及我司指定的其他费用。
  2. 我司可对下列费用限制余额充抵或设定为不可充抵:
    1. 已向第三方支付的实际费用、不可退款的费用(例:注册机构费用等)
    2. 基于反欺诈考虑需要特定支付手段的交易
    3. 法律法规、支付机构或我司政策限制的交易
  3. 客户同意,当使用余额支付的交易发生取消或退款时,我司将采用合理适当的方式(退回余额、退款至原支付方式或其他方式)进行结算。但法律法规或支付机构规定限制退款方式的,应遵循其规定。

第6条(余额的充抵方式·充抵顺序) #

  1. 我司可对账单(发票)自动充抵余额,或通过我司规定程序手动充抵。
  2. 余额的充抵顺序按我司另行规定执行。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充抵:
    1. 退款型余额
    2. 充值型余额
    3. 无偿余额/代金券等来源余额(有期限的优先使用临近期限的)
  3. 我司可基于账单性质、会计处理、反欺诈等考虑,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前款顺序。

第7条(有效期限·失效) #

  1. 除我司另行规定外,充值型余额和退款型余额不设有效期限。
  2. 无偿余额、代金券等来源余额、服务余额可能适用我司另行规定的有效期限。
  3. 当客户违反使用条款、存在欺诈行为或有合理的欺诈疑虑时,我司可为调查目的停止余额使用,或使无偿余额等失效。

第8条(转让·合并·转移) #

  1. 余额仅归属于客户本人账户,不得向第三方转让、在账户间转移、变更名义或合并。但我司特别认可的情况除外。
  2. 当客户对我司负有未付债务时,我司可在合理范围内将余额与其抵销。

第9条(误授予·调整) #

  1. 当我司发现因系统故障、人为失误、欺诈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余额被错误授予、扣减或充抵时,我司可自行裁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更正(追加、扣减、取消、重新计算等)。
  2. 因前款更正导致客户产生欠款时,我司可请求支付该欠款。

第10条(退款·最终结算) #

  1.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退款的情况外,我司原则上不进行余额的退款(现金返还)。
  2. 尽管有前款规定,仅在我司基于合理理由认为必要且客户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,我司可对余额中认定为退款对象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进行退款:
    1. 客户已解除我司提供的所有服务合同,且无未付费用及未处理账单
    2. 通过我司规定程序申请账户删除(退会)且经我司批准
    3. 配合我司指定的身份验证、补充资料提交、审核等
  3. 可退款余额的范围(重要)
    1. 我司认定为退款对象的原则上仅限退款型余额
    2. 充值型余额无偿余额代金券等来源余额服务余额不属于最终结算(退款)对象。但法律上必要的情况或我司例外认可的情况除外。
  4. 退款方式仅限汇入日本国内银行账户。不接受现金交付、海外汇款、第三方账户汇款及我司判断不适当的其他方式。
  5. 汇款账户名义原则上必须与我司账户的注册名义一致。名义不一致时,我司可拒绝退款或要求进行补充确认。
  6. 我司可基于防止欺诈使用、防止误汇款及其他考虑,在执行退款前进行一定期间的保留、补充确认、分批执行或拒绝退款。

第11条(退款手续费) #

  1. 对于客户原因导致的最终结算(退款),我司将收取退款手续费3,000日元(含税)。
  2. 汇款手续费由我司承担。
  3. 退款手续费通过我司开具的账单(发票)收取,并以从客户余额中充抵该账单的方式回收。
  4. 当退款对象金额低于退款手续费时,我司不进行退款(因扣除后为0日元以下)。
  5. 当因我司应负责任的事由导致需要退款·结算时(错误账单、无法提供等),我司不收取退款手续费。

第12条(欺诈·拒付等) #

  1. 当疑似存在欺诈行为(盗用信用卡、冒名、违反条款、系统滥用等)时,我司可采取以下措施:
    1. 停止余额使用、暂停账户
    2. 调整余额(取消、扣减等)
    3. 要求进行补充身份验证、提交交易资料
    4. 拒绝或保留退款(最终结算)
  2. 当因拒付、付款取消、入账取消等导致我司收款被撤销时,我司将扣减相应金额的余额,产生不足时可进行请求。

第13条(单据·记录) #

  1. 我司按我司规定方式制作和保存余额的授予、充抵、调整、退款相关交易记录。
  2. 我司根据需要,按我司规定方式开具发票、收据、贷项通知单及其他单据。
  3. 客户同意单据的开具方式(包括电子交付)及保存方法遵循我司的规定。

第14条(规定的变更) #

  1. 我司可因法律法规修订、系统变更、运营改善等原因变更本规定。
  2. 对于重要变更,通过在我司网站公示、管理后台通知、电子邮件或我司判断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告知。
  3. 变更后的规定自我司规定的适用开始日期起生效。

第15条(适用·补充) #

  1. 本规定解释出现疑义时,我司可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其解释。
  2. 当本规定与我司的通用使用条款或其他规定发生冲突时,关于冲突部分应遵循我司另行明示的优先顺序。
Updated on 2026年6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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